中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期间经历了漫长的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一、不能流通转让的新股发行,1984年至90年代沪深两地交易所开张的时期内采用的新股发行方式。当时发行了飞乐音响、延中实业、豫园商城等。最早的新股发行没有招股说明书,也没有刊登发行公告,只是由两名工作人员背着银行的钱箱坐在飞乐电声总厂的门房间里,静悄悄地卖出了飞乐音响1万股,每股50元,就算完成了该股的发行任务。
二、发售预约单的新股发行方式,即投资者在发售网点领取预约单,凭单摇号中签后购买一定量的股票。由于预约单的供不应求,许多投资者在购买预约单时被挤伤骨折。这种原始落后的发行方式持续了一段时间,发行了兴业房产、爱使电子、浦东大众等股票。
三、有限期认购证发行方式,这是1991至1992年间采用的一种发行方式。1991年底,上海改变了以往定点发售预约单的方法,推出了30元一张的认购证,可以参与未来一年发行新股的摇号抽签。该认购证通过银行发售,半月内随到随买,充足供应。但是投资者对认购证的反应并不热情,然而事实却证明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大的一次发财机会,当第一批新股摇号中签率公布后,上海立刻出现了疯狂的认购证黑市交易,成为当年上海社会治安的重灾区。
四、有限量发行抽签表的发行方式,这是92年深圳采用的新股发行方式,发行时,全市300个发售点集中了全国各地的投资资金,有上百万认购者提早一两天就在酷暑下排起长队。事先准备好的抽签表在极短的时间内抢售一空,那些忍受着酷暑暴雨和饥渴困倦而最终失望的投资者终于情绪失控,种种关于发售抽签表中的舞弊行为的消息也到处流传,终于引起了认购者与警察之间的冲突,酿成了震惊全国的深圳“8.10事件”。
发售预约单、有限期认购证、发行抽签表等新股发行的共同特点是:有限量。由于有限量的限制,导致各种权证的供不应求,加上新股发行上市后的暴利,非常容易引发各类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给投资者的人生安全、社会治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因此,这类有限量认购证发行方式最终被淘汰,转而进入无限量认购证发行方式。
五、无限量发行认购证,这是1993年之后出现的一种发行方式。方法是无限量发售股票认购证,然后根据实际发售总量确定中签率,每份中签认购证可以购买一定数量的新股。其缺点是:由于一些新股中签率过低,投资者认购成本远远高于新股发行价,如:厦门厦工每股溢价5元,认购成本却达到21元,不仅投资者付出了巨大成本,而且也给企业及其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和再筹资带来了巨大压力。
六、与储蓄存款挂钩的发行方式,1993年10月华夏证券公司以“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方式发行股票,这种新股发行方式与认购证发行方式相比,它虽然节约了社会成本,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但也造成了大量现金盲目流动,并且生出了一级半市场的问题。为了提高资金效率,1994年开始施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的网下发行方式。
七、上网竞价发行方式,1994年6月以发行哈岁宝和琼金盘为开端,开始施行上网竞价发行。这种新股发行方式是利用交易所电脑交易网络系统上网发行新股,具有技术手段先进、发行成本低、资金效率高等优点受到投资者的欢迎,是新股发行从原始方式向电子化网络化方式转变的里程碑,为我国新股发行方式渐趋定型打下基础。但是,由于这种新股发行方式不可控因素过多,发行价有可能被哄抬,容易使投资者和券商承担很大风险,因此很快被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所代替。
八、上网定价发行方式,1996年此法开始施行并成为主要发行方式。由于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此法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信息明确公开等优点。此后几年来该方式几经变化,日益完善。但是该方式最大的缺陷是,一级市场收益率长期较高,造成大量资金滞留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的资金起到一定分流作用。
九、按一定比例向二级市场配售的发行方式,2000年2月14日推出的新的发行方式,主要内容是,将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的新股,再以50%进行上网定价发行的同时,以50%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具体方法是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由抽签来确定。推出这种方式主要出于抑制一级市场投机气氛,保证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2000年共有34家上市公司采用了这种新股发行方式,但由于交易系统在技术上尚不能满足大量企业同时配售新股的要求,因而在沿用了半年,又被暂停了。
十、全部向二级市场配售的发行方式,2002年5月21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说,鉴于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技术准备已经完成,决定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发行方式。具体内容是: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在50%至100%之间确定。沪深两市投资者均可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自愿申购新股。
十一、实行上市保荐制度,2003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逐步建立上市保荐制度被列为工作重点之一。2003年7月1日,证监会向国内10余家大型券商发放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2004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首批保荐代表人资格,3类人员将有资格参加首次保荐代表人考试。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十二、新股发行的市场化,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今后股票发行价格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2004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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